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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5〕23号
  • 【发布日期】2005-09-01
  • 【生效日期】200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沪府发〔2005〕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要求,2006年本市将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意义

这次普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本市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

搞好这次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本市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农业发展政策,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推进郊区“三个集中”,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全部单位和农户,以及乡镇、农场、村委会(包括镇属居委会)等与农业、农村关系密切的机构。

三、普查的内容、时间

这次普查主要包括七项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七是郊区“三个集中”的基本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这次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搞好这次重大国情国力的普查。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工作,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区县要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实施。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各区县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普查的特点,搞好调查员的培训。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普查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于规定的用途,不得作为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有关普查的实施方案,由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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