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5]72号
- 【发布日期】2005-09-01
- 【生效日期】200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5]7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思路
1、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节约优先的战略方针,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推进“三个结合”(与转变增长方式相结合,与加快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调整经济结构相结合),构建“四大支撑体系”(法律规范、政策激励、技术创新、机制保障),着力培育节约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今明两年应抓好的重点工作
2、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加大冶金、建材、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力度,推广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冶金行业重点发展富氧喷煤、铁水预处理、大型高(转)炉和超高功率电炉、炉外精炼、连铸连轧等先进技术和装备,推广高(转)炉煤气回收利用、煤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高炉余压发电等节能技术;建材行业重点发展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预分解回转窑、日熔化量500吨以上的大型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使用洁净燃料的辊道窑、隧道窑等技术装备,推广窑尾余热发电、窑炉全保温、富氧和全氧燃烧、无匣烧成等节能技术;化工行业重点推广烟气余热回收、脱碳脱硫、低压合成、离子膜烧碱等节能工艺和技术。2006年,全省大中型钢铁、水泥、合成氨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分别下降到720、140、1780千克标准煤以下。抓好冶金、建材、化工、煤炭、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用能管理,制定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对超限额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唐钢、华药、西柏坡电厂等100家重点骨干企业用能跟踪管理,对照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开展以能耗为主的“对标”活动,制定节能降耗的目标和措施。力争用三年时间,使100家重点骨干企业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扎实推动建筑节能。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推广节能门窗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空调制冷节能技术等;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程》和《公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现节能50%的目标;2006年设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达标率达100%,县(市)达标率达60%以上。开展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规划;鼓励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采用高效制冷、送水和送风技术改造中央空调系统,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公用建筑夏季空调最低温度不得低于26℃,在室外温度35℃以上的用电高峰期,除涉及安全用电设施外,关闭其他照明、霓虹灯等设施。加快供热体制改革,凡是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新建建筑,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实现供热货币化、商品化。
着力推进政府机关节能。2005年,对省直机关空调、风机、锅炉等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根据存在问题,制订相应整改措施。选择5家省直机关进行资源消耗定额管理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省直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2006年底,省直机关要全部更换高效节电照明器具。
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节能。贯彻落实《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在全省开展报废机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公铁联运、公水联运的有效组织,实现各种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运输企业开展现代物流的资源整合,建立运输信息平台,降低车辆空驶率。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2005年底,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他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除外)。
加快电力结构调整。优化发展煤电,今明两年要新增30万千瓦以上高参数、大容量机组360万千瓦以上,关停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机组35万千瓦;加快全省11个省辖市集中供热建设,重点支持“以大代小”热电项目,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重点加快张家口、承德坝上地区风电项目建设,特别是张家口百万级大型风能电场前期工作;抓好晋州秸秆发电和石家庄灵达垃圾发电示范项目,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建设。2006年,电力在能源终端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33%以上。
3、全面开展节约用水。
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组织制定《河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指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2005年,抓好廊坊市国家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和元氏县、成安县、桃城区省级节水型社会试点。2006年,每个设区市确定1-2个市级节水型社会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完善城市节水设施。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力度,2006年底前,完成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旧城区严重老化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大部分设区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强制推行节水器具,应用6升以下抽水马桶、沟槽式厕所自动控制装置和陶瓷片密封水嘴、节水型喷头、洗衣机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必须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改造现有各类房屋建筑非节水型用水器具。2006年,城镇人均生活用水控制在200千克/天以内。
发展节水高效农业。因地制宜地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集蓄节灌等高效农业灌溉技术;抓好旱作基本农田和集雨补灌等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推广抗耐旱高效作物品种、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技术、节水精播技术等旱作农业节水综合配套技术。2006年,全省旱作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900万亩,农业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0万亩,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
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按照严于国家标准的原则,制定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造纸、啤酒、酒精7个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取水,实行超额累进、阶梯式水价,促进企业不断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重点抓好电力、冶金两个行业节水工作。推广干输灰、干除渣、冲灰水回用及空冷技术和干熄焦、干除尘技术及串接供水系统,引导企业进行综合节水改造,实现企业废水“零排放”。2006年,重点钢铁企业吨钢取新水下降到4.5吨,1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千瓦时取新水下降到2.52千克。
扩大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加快生活用水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都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后再利用。强制缺水地区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修建水池、水窖、坑塘、小水坝等集雨工程,提高集雨补灌工程蓄水能力,今明两年,新增总蓄水容量200万立方米以上。
控制地下水开采。严格限制自备井水的开采使用。2005年底,全部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井。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恢复征收中央直属电厂水资源费,适时开征农业用水资源费。推广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和智能水表等计量设施,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限制洗浴业的盲目发展。禁止新建大型豪华洗浴中心。强制现有洗浴中心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安装节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从严核定各洗浴中心的用水计划,实行限额用水,对超限额用水,实施加价收费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取水及偷水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浪费水资源现象。
4、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与矿产。
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优先保障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用地。设置采矿权必须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对支柱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有计划开采和严格保护,对优势矿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整顿开发秩序。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和浪费土地行为。严格取土用地审批,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行为,确保如期实现“禁实”目标。以煤炭资源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打击无证、越界开采等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2006年底,关闭所有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小煤矿。
推进资源整合。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对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及“空心村”的综合整理;搞好城市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和闲置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整合矿产资源,从保有储量和生产规模等方面入手,加快现有矿山整合重组步伐,采取股份制和联合办矿等多种形式,推动有限矿产资源向国有大型骨干企业集中,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
5、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扩大工业“三废”利用规模。重点抓好钢铁、煤炭行业“三废”综合利用。钢铁行业要根据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建设污水和废渣等综合处理系统,采用烟气、粉尘、废渣等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2006年,唐钢、邯钢等重点骨干企业要力争实现废气、废水、废物的“零排放”。煤炭行业要大力推进煤矸石、煤泥、煤层气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发展低热值煤发电、新型建材产品的生产。2006年,省属煤炭企业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综合利用农业秸秆资源。推广秸秆还田、秸秆气(固)化、秸秆养殖、秸秆发电等;实施以农村沼气建设为核心的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2006年,全省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2%以上,户用沼气普及率达10%以上。
高效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切实抓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金属、废橡胶、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和循环利用;探索建立废旧物资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发展唐山废塑料、石家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保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沧州、衡水废橡胶(废轮胎)、邢台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促进再生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
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快蔚县煤电路一体化项目建设,实现统筹规划、规模开采、综合利用。2006年,煤炭生产规模达到500万吨,电厂前期工作取得突破进展,为发挥煤炭资源的最大效益奠定基础。抓好河北平原大城、开滦矿区、峰峰邯郸矿区煤层气的综合利用,扩大煤层气发电及生活利用。2006年,煤层气抽放利用率达到52%。以大中型矿山和铁、煤、金、水泥灰岩等我省优势矿产为重点,严格“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考核,促进综合回收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和地热资源、共伴生矿、尾矿的综合利用,提高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6、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强化原材料消耗管理。以机械、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大力节约钢材、木材、铁矿石、有色金属、化工原料等重要和紧缺原材料,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设计,推广产品数据管理和物料需求计划等信息技术,严格原材料消耗定额,落实节奖超罚措施,促进原材料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促进木材节约代用。加强木材加工行业规范管理,提高木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限制一次性筷子的生产和使用。落实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人造板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生产规模。2006年,实现节约替代木材950万立方米。
大力节约包装材料。产品包装要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和材料;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从使用环节入手,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2006年,全省11个设区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构建资源节约的政策机制体系
7、加强宏观指导。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任务,作为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使节约优先的方针贯彻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2005年,颁布实施《河北省节约能源“十一五”专项规划》、《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专项规划》、《河北省风电专项规划》;2006年,颁布实施《河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河北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河北省节约用水“十一五”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北省海水综合利用规划》,推动全省资源节约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快出台《河北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明确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促进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低的落后生产能力。
8、健全法规标准。加快《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强化对资源浪费行为的法律约束。组织起草《河北省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再生资源管理办法》、《河北省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等资源节约专项法规,建立和完善我省资源节约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河北省资源节约标准》。对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高耗水产品的用水定额、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建设用地集约节约控制指标等进行量化,规范资源消耗行为。组织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建筑节能65%设计规程》、《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规程》,用三年时间完善我省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严格执行用能产品、家用电器、办公设备强制能效标准,提高用能效率。9、完善财税政策。积极落实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节约资源的积极性;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清理,逐步取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加快推广节能建筑的激励政策,提高节能建筑普及率。
加大公共财政资金对资源节约的支持。按照整合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扩大省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规模,主要用于对重大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或贴息,以及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开发、推广和资源节约试点示范等工作。
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采购范围。2005年在省级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设区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在全省全面实行。
10、创新市场机制。组织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发挥水价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2005年水利工程供工业及城市自来水厂用水的平均价格提高到0.58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提高到3元/立方米左右;按照洗浴用水与居民生活用水15∶1的差价,大幅度提高洗浴用水价格,遏制大型洗浴中心的盲目发展。2006年底前,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工商企业供水价格(扣除污水处理费),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提高到0.8元/立方米。通过调整各类用水比价关系,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建立优化用电机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低谷用电,对利用电蓄热采暖及电蓄冰制冷设施的谷期用电,其电价以目录电价为基础下浮60%;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划分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落实煤矸石、高(焦)炉煤气等综合利用电厂上网及电价政策;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风力、秸秆、垃圾发电上网电价,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认购“绿色电力”。
培育和规范矿权市场,建立矿权竞价授予、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11、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以节能、节水为重点的资源评价体系,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能耗、水耗等资源消耗的审核。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焦化等项目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组织开展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单位和年取新水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的节能监测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能(水)潜力。开展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和专项验收,对未经节能设计审查或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经节能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完善行业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对超过定额标准的,实行高地价。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日常巡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高耗水地区和重点行业节能、节水情况;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用水计划和取水定额执行情况。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资源浪费行为。四、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12、建立健全责任制。设立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为召集人单位,负责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扎实有效地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
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全社会及本部门的资源节约工作;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工作。
进一步完善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提供及时、科学的决策依据。
13、政府机关率先垂范。各级政府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要先行一步,形成节约的良好风气,在日常办公、会议及公务活动中,厉行节约。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研究制定加强省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节电、节水、节油、节约办公用品和建筑节能措施,力争2006年省直机关人均能耗、水耗较2004年下降10%。优先采购经认证的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率先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的设备和产品。
14、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活动。制定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机关、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创建标准及实施办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探索符合我省省情的资源节约路子。在冶金、化工、建材、电力、医药、煤炭、轻工(食品、造纸)等行业及曹妃甸港口和重化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临港化工园、冀衡循环经济工业园等10个园区和3个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探索重点行业、园区和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模式。
15、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提纲》。2005年,要围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一主题,继续开展“资源节约行”活动。
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河北电台、河北电视台等各级新闻媒体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开辟专版和专栏。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及时报道资源节约的先进典型,曝光浪费和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要把重点宣传、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结合起来,既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时期的集中宣传,又要有阶段、有步骤地展开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周、全国土地日等活动,不断营造阶段性的宣传热潮,切实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资源节约纳入基础教育教学内容,在综合实践课程中开展资源短缺的国情、省情教育,根据课程特点,在教学中渗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内容,使学生系统掌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知识,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庭、以家庭影响社会,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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