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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3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3号
  • 【发布日期】2005-09-02
  • 【生效日期】2005-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43号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T 182-2005)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以上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低污染型轻型汽车》(HBC 8-2001)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182-2005

代替HBC 8-20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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