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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
  • 【发布日期】2005-09-17
  • 【生效日期】2005-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2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二、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以下材料: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

(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三)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

(四)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和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六、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七、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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