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45号
  • 【发布日期】2004-07-08
  • 【生效日期】2004-07-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闽政办[2004]145号)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为加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以下简称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协调和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为福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经各方共同磋商,决定建立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为使此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经联席会议各方共同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制度印发,以便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福建证监局 福建保监局
(二○○四年七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为加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安全、稳健的发展态势,为福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经各方共同磋商,制定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省长及副秘书长,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长、福建银监局局长、福建证监局局长、福建保监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常任成员。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时,可委托一位常任成员临时召集会议。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的常任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可指定本单位一位副职参加,并提前告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条 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的需要,约请省直有关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办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常任成员单位应在本单位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并指定联络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为季度例会,一般于每季度中召开。必要时经协商,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问题。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办事,尊重、支持和维护地方政府和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的法定责任及工作分工,坚持协商协调协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协调,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措施与金融政策之间的有机衔接。

(二)加强有关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协助省人民政府全面、及时地了解重要金融政策措施,掌握金融运行情况;密切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之间的有关情况沟通及协调配合。

(三)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省内金融风险重点部位、重大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四)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的预案。

(五)交流金融监管工作经验,促进各驻闽金融管理机关在监管工作或重大案件查处中的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 各常任成员单位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联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务。

(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见附件1)。

(三)负责金融监管工作中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编报、交流工作(见附件2)。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一般为: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福建省重大发展举措及相关经济政策措施,以及地方反映需要解决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问题。

(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通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政策和全省金融稳定整体情况及问题。

(三)福建银监局通报银行业监管主要政策和全省银行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

(四)福建证监局通报证券业监管主要政策和全省证券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

(五)福建保监局通报保险业监管主要政策和全省保险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及问题。

(六)研究提出福建省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措施。

(七)研究福建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临时确定增加有关专项议题,但需提前通知各常任成员。

第四章 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每次会议可由一个常任成员单位具体承办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每次联席会议后一般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承办单位草拟会议纪要,经承办单位的常任成员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必要时可先送其他有关成员单位会稿。

附件:1.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合作制度
2. 福建省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