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长春市
- 【发布文号】长府发〔2005〕38号
- 【发布日期】2005-09-26
- 【生效日期】2005-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府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5〕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长春市新的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做好城乡发展的基础研究工作。适时调整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范围上保持一致,使两个规划协调衔接。
各城区、开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村镇规划、镇域规划,要确定镇和中心村的布局,村镇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工业项目必须建在工业集中区内,尚未编制村镇规划的,必须在2006年6月底之前完成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好报批审查工作。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管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建立健全“一级规划、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规划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
新批村镇宅基地必须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并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安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要鼓励农民按规划集中建设多层住宅,集约利用土地。凡没有制定村镇规划或宅基地申请与村镇规划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确定的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迁并的农村居民点内,不得批准进行新的农民个人住宅建设。农村住宅设计,不得突破规定的宅基地规划、建设标准。
三、加强领导,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
充分发挥长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作用,建立明确的职责和议事制度,定期例会和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审查制度。
长春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作为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依据。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发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开发建设;未取得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用地。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双重领导,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成为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规划作为一把手工程认真加以落实,在从事城市建设和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内容进行,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吉政发[2005]24号文件精神严肃查处,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促进城乡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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