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6〕53号
- 【发布日期】2006-07-12
- 【生效日期】2006-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从2003年7月1日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有效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国有农场与农村地区没有同步进行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以及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继续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抓好规划,落实改革措施
(一)制订改革实施方案。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根据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将于近期下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编制本地区改革方案。其中,省级国有林场税费改革方案由省林业局制订,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农垦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按农业部统一安排,由省农垦总局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制订,并报上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县级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适当补助。
(二)落实配套改革措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制订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开展。要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组织结构,精简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减少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对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壮大农场经济实力。
三、加强监督,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张榜公布税费改革政策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政策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粤发〔2003〕10号)、省纪委《关于加强对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粤纪发〔2003〕43号)以及《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6〕3号)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0年以来,各地区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将国有农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下同)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措施,减轻了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不完善、农场与农村地区税费改革不同步等原因,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很突出。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各地区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的要求,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均予以取消。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积极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地处边陲、担负屯垦戍边任务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国有农场(团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团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连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生产队(连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国有农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抓紧制订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费改革方案由兵团制订,中央直属垦区税费改革方案由农业部制订,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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