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58号
- 【发布日期】2005-09-27
- 【生效日期】2005-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5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做到分兵把口,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针对节日长假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搞好超前防范;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节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及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入社区、深入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当中,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并亲自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有可能影响国庆安全的问题和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摸清底数,抓紧予以解决。各区县、各部门都要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问题和不安定因素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安定因素,消除各类隐患,防止国庆期间发生进京上访、滋事的问题。
三、加强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保证重点地区、场所、部位的绝对安全。要加强党政机关、广播电视、金融部门和关系国计民生的水、电、气等要害部位以及车站、码头、广场、商场等公共复杂场所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控制工作,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必要时要派人死盯死守,保证绝对安全。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商品集散地、重点要害单位周边、繁华“窗口”地区、商业区等敏感地区、部位的治安管理和检查,严防发生涉枪涉爆案件和爆炸事故。
四、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国庆期间消防安全和交通畅通。各地区、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安全检查,保证国庆期间安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重点放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超市、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部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交管部门要针对国庆期间外出人员多、车流量大的特点,集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顿活动,切实加强对旅游路线、景区道路及危险路段、重点路段的管理控制,杜绝车辆带“病”运行,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防止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级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车站、机场、码头和重要铁路、道路沿线的安全检查和治安巡查,严防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上车、上船、登机,严防发生针对各种交通工具的破坏活动。
五、切实做好国庆活动和旅游场所的安全工作,杜绝各类重大灾害事故。国庆期间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的地区和单位,要严格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共同研究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公安机关要坚持提前介入,加强组织准备阶段的监督,发现治安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坚决停办。国庆期间,公安机关要组织足够警力,做好各类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人流疏导,维护好现场秩序,严防不法分子捣乱、破坏,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治安灾害事故。要加强旅游景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确保国庆长假期间各旅游景区良好的治安秩序,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造成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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