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4〕43号
- 【发布日期】2004-07-12
- 【生效日期】2004-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0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上海实际,现提出本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堵源头、端窝点、严准入、强监管,并实行整治与建设相结合,打劣与扶优相结合,为构筑本市诚信生产、安全加工、规范流通、放心消费的食品安全防范体系而努力。
(二)工作重点
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与外省接壤部和集贸市场为重点区域,切实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严格实行“先证后照”与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市境道口和批发零售市场的检查。
二、具体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非法食品加工窝点得到全面清除;危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防止得到有力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如下:
――蔬菜农药残留指标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畜产品“瘦肉精”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无证照地下食品加工窝点得到基本铲除;
――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达到100%,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食品安全市场准许入达到90%;
――经营企业对婴儿奶粉、含乳饮料等儿童食品的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100%;
――整治28个暂时保留的生猪屠宰厂,关闭7个不符合标准的生猪屠宰厂;
――中小学校食堂、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
三、主要措施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或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
要搞好基本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普查,认真开展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加快调整,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种植要求的土壤退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大整治农业投入品市场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单位。严肃查处经销毒鼠强、甲胺磷和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加大菜区农药残留检测力度,全年完成30万个样本的快速检测和20万个样品的一滴灵检测。
(二)加强水产品源头质量的监管
加强渔业环境控制,增加养殖水域环境质量指标抽检频度,对水产养殖水域重点污染源加强监管。建立并实施渔业污染事故处置预案,筹建重大突发性水产疾病预警预报系统,防范和控制大规模渔业养殖疾病。
(三)加强畜禽饲养的安全监管
推进实施档案畜牧工作,全面建立畜禽饲养场的饲养质量记录规程,加强对畜禽疫病预防、检疫工作的监管。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检测、监管力度,开展对以“瘦肉精”为重点的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检。贯彻《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年内完成110个养殖场的治理。
(四)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以农村地区、市郊结合部和市区出租私房、厂房为重点,摸清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场所和人员情况,组织执法力量主动出击,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地下食品加工窝点,并进一步加强管理,铲除无证照食品加工滋生的土壤。
(五)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进一步完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对无证生产5类食品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工作。加快推进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并推广对其他13类食品生产的许可证申请管理工作。
(六)规范儿童食品生产、销售的行为
全面清查儿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杜绝滥用添加剂生产儿童食品的现象;研究制订完善儿童食品市场准入和监督的规范和制度;严格儿童食品销售中的质量验收制度,在经营企业中积极推行儿童食品进货索票索证制度。
(七)加强食品原料和添加剂使用的监管
重点整治食品生产中违法使用“吊白块”、工业盐等非食用原料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糖精钠、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以非食用原料生产的明胶、水解蛋白生产乳制品和儿童食品的行为。
(八)加强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
重点做好保健食品功效(或指标)成分含量以及标示辅助降血糖、降血脂、减肥等功能的添加化学药品的抽检工作,开展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查核。对功效成分含量不合格、违法添加化学药品和广告夸大功效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九)加强畜禽流通和屠宰的安全监管
整治28个需要暂时保留的生猪屠宰厂,关闭7个不符合标准的生猪屠宰厂。加强生猪流通规范化建设,实施生猪产销规模化对接管理。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杜绝病害肉上市,禁止注水肉流通。
(十)开展城乡农贸市场(菜市场)的整治
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重点食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肉类“两单一帐”(经营单位肉品备案单、肉类批发市场商品交易确认单、进出货源台帐)、豆制品“一证一照一单”(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豆制品送货单)以及进货凭证、经营台帐查验的制度。全面建立农贸市场安全质量检测点,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严厉查处各类食品交易市场中的违法经营活动。
(十一)对食品企业普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注册本市的各类食品企业,掌握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企业食品安全档案。进一步规范食品企业的法定前置条件审核、经营场地勘察、企业名称和企业经营行为,对证照不全、实际生产或经营范围超越证照规定,以及长期未发生生产或经营行为、实际生产或经营行为与企业名称中行为表述不一致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推进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示范市场的建设
完善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示范市场标准,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示范市场建设。今年内完成20家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示范市场的规范创建。
(十三)完善进入市境的畜禽及产品检疫监管系统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8个市境道口生猪、家禽和肉禽制品检疫监管工作,探索建立覆盖所有市境道口的畜禽及产品检疫监管系统。
(十四)全面加强对中、小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中、小学校改善食堂设施、设备,使食堂硬件设施全部达到《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标准。对中、小学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开展以预防餐饮行业食物中毒为重点的卫生监督行动,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实施基本卫生设施分类管理和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条线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区县政府是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本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任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实行几项制度。一是首责管理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快速处理的机制,做到有案先受理,相互不推诿,主动去协作;二是属地管理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由所在区域的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责任追究制,对由于失职渎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各方合力
市政府已批准建立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要发挥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并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综合监督资源,综合监督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搞好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以多种形式、多个视角,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的宣传活动,提高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监督管理者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食品的安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对造成一定后果的假、劣产品或违规企业(市场)和人员,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予以曝光并作追踪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四)及时沟通,加强信息报送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建立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月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的各个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系统或本区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前),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对有关工作做出周密安排。这一阶段现已结束。
第二阶段(7月至12月),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督促检查。
第三阶段(今年年底至明年春节前),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总结,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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