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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118号
  • 【发布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提出的《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十月八日


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卫生厅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监管职能,维护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和2005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从我省实际出发,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步伐,加大对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包括农村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整体推进全省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08年,逐步建立健全全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用房、执法监督车辆、必须的取证工具和现场检测设备基本得到解决,卫生监督机构正常运行经费和执法经费基本能得到保障,初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网络。到2010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省、市、县、乡四级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因素,为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基础建设
(一)加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凡没有建立卫生监督机构的县市,2005年底前要完成组建工作,机构级别不低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批准,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市州所在地的区市不设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只组建派出机构,实行上下垂直管理。
(二)改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办公条件。各级政府要将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办公用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予以解决。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省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不少于4800平方米,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不少于2400平方米,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不少于1200平方米,乡级卫生执法监督派出机构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卫生执法人员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
(三)配备卫生执法监督车辆、取证工具和现场检测设备等。按照每6―8名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配备1辆执法车辆的标准,逐步配备执法车辆。对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取证工具、通讯设备、卫生防护设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要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积极予以解决,保证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的需要。
(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网络建设,重点加强省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网络平台建设和市、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基础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化办公和信息服务。

三、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一)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规定“平均每千人口0.09至0.1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地域辽阔、人口较少的县可以适当提高配置标准。严把人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竞争上岗。
对所有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都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不符合条件的,要逐步分流。省、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基层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可与有关高等院校联合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班,逐步提高学历层次。力争到2010年,省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员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市级卫生监督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占50%以上;县级卫生监督员5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余达到中专学历。
(二)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人才培养。制定全省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在岗卫生监督员继续教育与培训,定期对卫生监督员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卫生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完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运行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和首问责任制、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
(二)明确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工作职责。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卫生执法监督均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为主,加强对全省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全省卫生监督工作,查处大案要案,参与全省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开展执法稽查,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全省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和资格考试,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和发布;协调和指导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等。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做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市场、传染病防治等日常卫生监督和卫生行政许可等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全面落实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要将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统筹规划。
(二)明确责任,共同做好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是政府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共同做好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各项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人事部门要做好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向公务员管理过渡工作和人员的考核选用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等经费,对执法检查、办案、重要活动卫生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所需经费实行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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