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13
- 【生效日期】2004-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答复办法(试行)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答复办法(试行)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3日)
为做好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询问答复工作,根据《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军区有关部门,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本省地方性法规询问。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地方性法规的询问,应当通过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二、询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说明具体事由和所遇到的本省地方性法规问题以及本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答复本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法规立法原意,研究起草法规询问答复稿,必要时,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研究询问答复稿。
四、询问答复稿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核,除特殊情况外,需提交委务会议讨论,并报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分管副主任审批。
五、对地方性法规的询问答复,一般应在收到书面询问之日起30日内,以法制工作委员会名义书面答复询问单位。比较紧急的问题,在书面答复之前,可以先用电话或者传真告知询问单位。
六、询问答复稿在答复有关询问单位的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存档。
七、法制工作委员会定期对法规询问答复进行整理,汇编成册。
八、属于对地方性法规解释的问题,按照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解释工作程序办理;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在工作中,相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以及对地方性法规有关问题的口头询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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