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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向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608号
  • 【发布日期】2005-10-10
  • 【生效日期】2005-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向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向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办函〔2005〕608号)




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

你公司《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收悉。我局2005年9月16日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相关设备和质量保证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专家组现场检查意见和江苏省环保厅预审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取得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许可项目范围

(一)单位名称:常熟市辐照技术应用厂

(二)单位地址:常熟虞山镇大义管理区

(三)法定代表人:陆建青

(四)许可项目:1998年7月江苏省环保厅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意建设的50万居里钴-60辐照装置。

二、许可项目内容

(一)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使用Ⅰ类密封源

(二)许可限值: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1.85E+16贝可(5.0E+5居里);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3.7E+6贝可(1.0E-4居里)

三、许可证期限

本许可证为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请你单位在2005年12月1日以后,凭本许可证到我局换领正式许可证。

四、持证期间工作要求

(一)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三)定期对安全联锁的性能、贮源井水的水质进行检查监测。

五、我局委托江苏省环保厅负责你公司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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