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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开电明字〔2005〕1号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302号
  • 【发布日期】2005-10-11
  • 【生效日期】2005-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开电明字〔2005〕1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开电明字〔2005〕1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3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开电明字〔200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学习讨论,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反对铺张浪费的自觉性。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逐条研究落实措施。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形成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
三、2005年年底前,自治区将组织开展一次反对铺张浪费的专项检查。各盟市要提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于2005年11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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