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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2017号
  • 【发布日期】2005-10-17
  • 【生效日期】2005-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十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5〕2017号)




广东省文化厅:

粤文外请[2005]8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广州市文化局承办的第十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于2005年12月1日至5日在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大厦举办。展览拟邀请德国、比利时、法国、意大利、朝鲜、韩国、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新加坡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艺术机构、企业参展。博览会所需费用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

请举办单位做好招展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展品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国外参展机构确定后,将参展名单、作品图录等材料报我部审核。

展览结束后两周内,将总结报送我部。

此复。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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