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5〕103号
- 【发布日期】2005-10-20
- 【生效日期】2005-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103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的请示》(武锅股文〔2004〕8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5)05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及法规。
三、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七、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反应堆 堆型、功率 | 设备 类别 | 设备名称 | 核安全 级别 | 制造活动范围 及完成形式 | 备 注 |
1000MWe 压水堆 核电厂 | 压力容器 | 稳压器 | 1 | 根据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实施设备的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并负责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制造期间需完成的各项试验和检验项目。 | 主要外协项目: (1)主要锻件; (2)板厚超过90mm的封头压制; (3)落锤试验; (4)A、B级水; (5)电加热元件。 |
安注箱、硼注入箱、硼酸泄放箱等 | 2 | ||||
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容积控制箱等 | 3 | ||||
热交换器 | 化容系统再生热交换器、余热排出热交换器、硼回废液冷凝器等 | 2 | |||
核岛设备冷却水热交换器等 | 3 | ||||
支承件 | 蒸汽发生器、稳压器等支撑 | 1 | |||
其它与所制造设备等级一致的支承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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