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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 【发布日期】2005-10-21
  • 【生效日期】2005-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1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见附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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