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30
- 【生效日期】2005-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64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64号
2005年10月22日,克罗地亚和瑞典分别证实在境内死亡的天鹅和野鸭体内分离到H5亚型禽流感病毒;10月21日,英国从一只进口鹦鹉体内检测到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克罗地亚和瑞典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以上两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从以上两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5年10月21日后启运的来自克罗地亚和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5年10月21日前启运的来自克罗地亚和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禽流感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克罗地亚和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克罗地亚和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克罗地亚和瑞典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2005年7月份英国发生新城疫后,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第526号联合公告,禁止进口英国禽类及其产品,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继续执行该禁令并密切关注英国禽流感疫情动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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