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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4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4号
  • 【发布日期】2005-11-01
  • 【生效日期】2005-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4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4号

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将《直销员证》式样公告如下:

一、证件正面式样

证件宽11厘米,高16厘米,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正反两面组成。证件底色为蓝色。

直销地区是指直销员所隶属的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

直销产品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产品。

企业标识是指由企业自行设计,用于代表企业形象的图形、文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组合。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标识印制在证件上。

证件式样如下(1:1比例)

二、证件背面式样(1:1比例)

三、证件编码

直销员证号码由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规范汉字)、12位阿拉伯数字两部分组成,数字部分由6位地区编码和6位直销员编码组成。

地区编码系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2002)为依据,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直销员编码系直销企业对直销员分配的编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四、证件的制作、生效及使用

《直销员证》由直销企业按本公告发布的式样制作。直销企业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有关直销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并与之签订推销合同后,向其颁发《直销员证》。

《直销员证》经直销员本人签名,并加盖直销企业及相关分支机构公章后生效。直销员推销产品时必须佩戴《直销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ΟΟ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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