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5〕104号
- 【发布日期】2005-11-03
- 【生效日期】2005-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粤府〔2005〕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将华侨农场下放地方管理以来,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步理顺了华侨农场管理体制,使华侨农场基本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并在全国率先全面解决了华侨农场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使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但由于各地华侨农场情况复杂,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改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大部分华侨农场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收入普遍偏低,归难侨危房改造问题和侨场职工医疗保障等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改革
华侨农场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国家为接收安置被迫迁回国的大批归难侨而设立的国有农业企业,是困难归难侨最集中的安置单位。它既有国有农业企业的经济属性,又有难民安置的政治属性,是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难民公约义务和信守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的重要体现。妥善解决华侨农场改制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不仅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对外形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广东的要求,不断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使华侨农场真正在行政上融入地方,管理上融入社会,经济上融入市场,切实加快华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华侨农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华侨农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解决好影响华侨农场稳定和发展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为加快华侨农场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继续加大对华侨农场的扶持力度
“十一五”期间,省财政继续每年安排扶持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600万元、水利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老归侨事业费50万元,并对华侨农场职工再就业及科学种养技术培训给予适当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500万元,重点改善归难侨居住条件和华侨农场投资环境。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在中央预算内给我省增加安排华侨农场基本建设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省有关部门要采取调整计划、调剂资金等办法,把华侨农场的教育、卫生、交通、劳动保障、水利、电力、广播电视等各项事业纳入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实施范围,特别是纳入“十项民心工程”,切实解决华侨农场饮水难、看病难、读书难、行路难、就业难等问题。省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将华侨农场纳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确保华侨农场贫困家庭的子女享受义务教育。
“十一五”期间,华侨农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一定要负起主体责任,相应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华侨农场的基建投资、发展生产、水利建设、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生活困难及老归侨事业费等。同时,要将华侨农场的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将干部工资、各项社会事业以及公安司法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减轻农场的社会性、政策性负担。
三、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4〕18号),高度重视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归难侨居住条件,使归难侨真正安居乐业。各地要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建设新村、分类指导、试点推进、分期实施的原则,结合华侨农场设区建镇后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快归难侨危房改造进度。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个人、农场、政府各出一点”的办法,以个人自筹为主,农场和政府补助为辅,省对欠发达地区17个困难华侨农场危房改造予以补助。鉴于华侨农场经济十分困难,归难侨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省对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按8000元/户予以补助,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从农村安居工程专项经费中切块安排1200万元,增加安排1200万元,不足部分通过调剂国家和省扶持华侨农场生产、生活和基建投资部分专项资金等渠道予以解决。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归难侨不同的经济状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扶持,对有能力负担个人出资部分的,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占用农场原有建设用地的,给予无偿划拨;属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免征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证书费。对没有能力解决个人出资部分的,可按照统一的补助标准,对其住房进行维修加固。省侨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从2006年起正式组织实施,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我省欠发达地区17个困难华侨农场1?21万户第一代归难侨的危房改造任务。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侨办提出报省政府审定;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一律要通过张榜公告、专项审计检查等办法加强管理,确保所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广州、深圳、佛山、珠海市所属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办法,由各市参照省补助办法自行研究确定。
四、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各华侨农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土地承包款等各项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确保华侨农场改制后职工的单位缴费落实到位,建立正常缴费制度。华侨农场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调整办法按所在统筹区域的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农场解决一次性补缴统筹金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就业期间不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不再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妥善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医疗保障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华侨农场积极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华侨农场,要认真组织发动职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证归难侨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切实缓解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华侨农场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中央、省支持华侨农场各项社会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职工个人承担。
六、进一步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华侨农场合法使用的土地权益,妥善解决华侨农场与周边农村的土地权属纠纷,对侵占华侨农场土地的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省国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78号)的要求,督促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把华侨农场土地纳入地方统一规划和管理,加快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的边界勘测、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地方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场土地,要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
七、切实维护归难侨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归难侨生活保障工作
一要继续保持原华侨农场职工承包土地的方式不变。华侨农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愿意继续承包土地耕种的,华侨农场要以零租金方式给予照顾。在征用华侨农场职工承包的土地时,要参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给予补偿。在华侨农场国有土地整体利用开发中,要切实解决好原承包土地的归难侨的就业出路和后顾之忧问题。
二要大力实施华侨农场同富裕工程。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和华侨农场要安排部分农场土地收益,用于归难侨居住地的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条件。在利用华侨农场土地招商引资和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农场兴建厂房出租所得收益,要按一定比例提留部分资金,作为被征地职工和困难归难侨生产生活的补助经费,或通过成立互助社等方式运作分红给原农场职工,为归难侨的生产生活提供稳定的经济来源,解决归难侨的长远生活保障问题。
三要继续加强对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的就业培训。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要将华侨农场职工纳入当地的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将新成长劳动力纳入“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有计划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归难侨职工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归难侨劳动力就业,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归难侨及其子女就业。华侨农场内的外来企业录用工人时,要按一定的比例招收农场原职工就业。省可选择在肇庆大旺、佛山迳口等近年内招工较多的华侨农场建立华侨农场就业培训基地,根据其对劳动力的需求,对归难侨实行“订单式”就业培训。
四要切实关心困难归难侨职工的生活,及时为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归难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八、更新思想观念,加快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解决华侨农场改制历史遗留问题,改变华侨农场贫困落后状况,提高归难侨生活水平,关键在于华侨农场加快自我发展。各华侨农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摒弃“等、靠、要”思想,牢固树立自我发展、自我投入、自我经营、脱贫致富的观念,练好自强发展的“内功”,开拓进取,抢抓机遇,不断深化内部改革,千方百计加快农场经济发展步伐。要根据华侨农场的特点,因地制宜,努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不断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农作物品种结构,着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支柱产业,促进华侨农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华侨农场的区位优势、土地优势和劳动力优势,大力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和壮大华侨农场第二、三产业,加快华侨农场工业化、城镇化步伐。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华侨农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把华侨农场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相关工作计划,推动华侨农场招商引资工作与本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发展。要重点办好肇庆大旺华侨农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佛山迳口华侨农场等重点园区,加大珠江三角洲地区对华侨农场的产业转移,在具备条件的清远英红等华侨农场兴办省级产业转移园区。为支持华侨农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兴办产业园区,华侨农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要予以倾斜。
九、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持华侨农场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侨办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国家和省扶持华侨农场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近年来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扶持贫困华侨农场发展等一系列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中央和省扶持华侨农场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为全面了解扶持华侨农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审计厅选取部分市进行专项审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通过检查和审计,进一步建立健全扶持华侨农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各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真正用在华侨农场和归难侨身上,真正发挥效益和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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