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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沼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请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702号
  • 【发布日期】2005-11-11
  • 【生效日期】2005-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沼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请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沼气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请示的复函

(环办函〔2005〕702号)




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沼气发电项目审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沼气发电项目应列入火电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总局令第14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规定,请你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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