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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89号
  • 【发布日期】2005-11-16
  • 【生效日期】2005-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是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思想和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省人民政府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省、市两级统计部门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手段,制订符合实际的操作方案,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统计监测评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统计监测数据质量,圆满完成统计监测评价工作。
二、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工作任务重、难度大,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此项工作做好。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煤炭局、省旅游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要及时向省统计局提供监测评价所需要的资料。省财政厅给予经费支持。
三、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实施的范围为省、市两级,每年进行一次,统计调查频率也为一年一次。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结果,以省统计局最终计算数据为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监测评价基础数据。省统计局负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送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结果,经省领导核准同意后,统一以公报形式对外发布。未经上级批准,各市一律不得对外公开使用监测评价结果。
四、为确保对各市新型工业化监测评价工作的数据来源真实可信,各项指标均以省直有关部门评估认定的数据为准。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统计局提供统计监测评价所需资料的时间为:2005年11月25日前提供2000年和2004年度数据,2006年1月15日前提供2005年度数据。
五、各市统计及相关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好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六、地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统计、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在统计监测评价工作中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新型工业化统计监测评价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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