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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邹市明等三位同志记一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5〕23号
  • 【发布日期】2005-11-16
  • 【生效日期】2005-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邹市明等三位同志记一等功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邹市明等三位同志记一等功的决定

(黔府发〔2005〕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拳击运动员邹市明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不畏强手,奋力拼搏,夺得金牌,为我省赢得了荣誉。省人民政府决定,给邹市明及教练员欧阳建中、张传良分别记一等功。
希望受表彰的运动员及教练员珍惜荣誉,不骄不躁,再接再厉,为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再立新功。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体育工作者要向受到表彰的同志学习,发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的精神,开拓进取、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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