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卫发〔2005〕153号
- 【发布日期】2005-11-16
- 【生效日期】2005-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贵州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黔卫发〔2005〕153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自1997年以来世界范围内已发生多起禽流感病毒感染人,并导致死亡的事件,2005年禽流感疫情迅速蔓延,我国西藏、青海、内蒙、安徽、湖南、湖北和辽宁等省份也相继发生禽间疫情,预示禽流感病毒对人类已具有很大的潜在威胁。为做好我省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贵州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贵州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禽流感)是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禽类,也可发生在哺乳动物,甚至人。具有高致病性的H5N1等禽流感病毒,一旦发生变异而具有人与人的传播能力,会导致人间禽流感流行。1997年以来世界范围内已发生多起禽流感病毒感染人并导致死亡的事件,2005年禽流感疫情迅速蔓延,我国西藏、青海、内蒙、安徽、湖南、湖北和辽宁等省份也相继发生禽间疫情。
为做好人间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群体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卫生部《突发人间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贵州省卫生系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组织机构与职责
1.1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农业、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农业畜牧部门建立密切的协作机制,接到基层的疫情信息报告,双方就要及时、随时地进行疫情信息互通,不要等到疫情确诊后再通报。双方根据疫情信息,共同组织调查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治对策建议。双要做到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1.2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要成立领导小组和疫情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专家小组,把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一旦接到疫情报告要迅速组织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等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尽快确定疫情,查明病因和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组织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人;依法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2.疫情监测、报告和确认
2.1工作组织与分工
2.1.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间禽流感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检查和督导,发现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2.1.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
2.1.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就诊病人的监测工作。
2.2疫情监测和报告
2.2.1对体温超过38℃,伴有呼吸道症状者,所有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患者职业以及与病禽接触史。凡有病禽接触史者,应转县以上医疗机构检诊。
2.2.2县以上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立即通过网络上报,同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2.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疑传染病死亡病例要认真迅速组织筛查。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采集患者血清及咽拭子标本,对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要采留肺组织标本(针穿),以备进一步确诊。
2.2.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人间禽流感病例时,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2.2.5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分别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地、市级专家组筛选后仍不能明确诊断者,要按预警病例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2.6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资料,按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安排,确定监测范围,必要时适当扩大监测地区范围和采集标本的数量。
2.3疫情确认
2.3.1人间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实验室承担,结果由国家实验室复核。
2.3.2首例人间禽流感病例必须经卫生部组织的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确认,其它人间禽流感病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人间禽流感疫情的综合防治措施
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处理,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的原则。
3.1医疗救治
3.1.1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各县要成立医疗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携带必须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具等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1.2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医院每日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3.1.3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医院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3.2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3.2.1发现人间禽流感疫情,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队员的个人防护。
3.2.2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3.2.3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
3.2.4在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内,开展疑似病例的搜索,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
3.2.5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对疫区实施管制。
3.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人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要迅速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
3.4开展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与爱卫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
3.5疫情的解除
经紧急疫情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对疫情控制效果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
疫情解除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总结疫情和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省卫生厅。
4.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部授权后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
5.保障措施
为防患于未然,做好预防控制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准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5.1建立人间禽流感实验室检测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人间禽流感检测实验室,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5.2技术保障
5.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专业防治队,并对队员进行业务培训,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5.2.2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预防性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非等)、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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