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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2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17
  • 【生效日期】2005-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2号




近期,新疆吉木乃口岸发生了哈萨克斯坦塞米市“阿尔兰”生产企业(注册号:A398042498)输出废钢铁夹带弹药爆炸,造成3名卸货工人被炸伤的案件。吉木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检验时发现,在车体及卸离运输工具的废钢铁中夹带有数十枚残存火药的废弹壳,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GB16487.6―1996)的要求。

为保护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境外危险废物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哈萨克斯坦塞米市“阿尔兰”生产企业(注册号:A398042498)的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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