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职成厅函[2005]19号
- 【发布日期】2005-11-21
- 【生效日期】2005-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物流专业建设,推动职业学校更好地实施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我部决定成立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委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和咨询的专家组织。
二、指委会为开放式组织,主要吸收热心职业教育,在物流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的技术专家、人力资源专家、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教师组成。
三、本届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9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指委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指委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主要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届中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可适当增补。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四、物流专业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开展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5]2号),推动《中等职业学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教学指导方案》的实施。
(二)开展调查与研究,提出本行业岗位需求及其对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知识与能力要求,开展物流专业教学理论、方法的研究,尤其加强实训实习方面的科学研究,为物流专业改革决策提供依据,推动本行业的教学经验交流。
(三)开发中等职业学校物流专业建设标准,开发与完善物流专业核心课程与训练项目,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提高物流专业建设水平;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两种证书制度。
(四)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物流人才。
附件: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等职业教育物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任豪祥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副秘书长
副主任委员
王学明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副总经理
常金荣 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 总经理
汪群林 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田学军 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总监
霍胜军 海尔物流推进本部 部长
蓝仁昌 环众物流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周纪东 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
谢德华 中国物资出版社 总编辑
王军伟 高等教育出版社 副总编辑
秘书长
靖安奇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培训部副主任
副秘书长
李建成 上海市物资学校 副校长
施建年 北京市交通学校 副校长
张立波 广州市第一商业学校 副校长
王东生 北京市供销学校 校长
委员
杨 帆 北京市商务科技学校 校长
李守斌 河北经济管理学校 副校长
朱为刚 天津市物资贸易学校 校长
吴元佑 湖北省贸易科技学校 校长
何晓莉 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 副校长
张雪芬 北京市商业学校 商贸系主任
刘建平 广州市交通运输中等专业学校 副校长
堵有进 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 副校长
陈潮珠 广东省财经职业技术学校 营销专业科科长
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391453 68391413 传真:010-68391413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