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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2005年修订)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2005年修订)

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2005年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疫情确认
1.6疫情分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顾问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2.5区县政府的职责
3预警与报告
3.1预警级别
3.2预警发布
3.3预警响应
3.4疫情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分级响应
4.3基本应急
4.4扩大应急
4.5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4.6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7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通信保障
6.3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7培训、演习和宣传教育
7.1培训
7.2演习
7.3宣传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的基础工作,构建预防与扑灭疫情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严格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养禽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禽类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禽类,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4 工作原则

1.4.1 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

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4.3 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1.4.4 科学防治

实施科学防治,进一步建立和推广科学的免疫、消毒程序,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疫、检疫等各项工作的操作程序,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4.5 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推广免疫、诊断、消毒技术,提高动物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增强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多方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确认

1.5.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1.5.2 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1.5.3 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1.6 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6.1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

在21日内,有4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在10个以上;或在1个区县内有4个以上乡镇发生或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区县内呈多发态势,并有人感染,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趋势。

1.6.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在21日内,有2至3个区县发生疫情;或在1个区县内有4至9个疫点;或在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1.6.3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在21日内,在1个区县内有2至3个疫点。

1.6.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在1个乡镇1个疫点内发生。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修订《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3)领导、组织、落实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制定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程序;

(4)指导区县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2.1.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重大决策。

2.1.3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农业局:(1)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2)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3)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4)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市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5)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禽类予以扑杀,按规定标准对禽类尸体及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边环境实施消毒;(6)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7)对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测;(8)组织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10)参与对疫点、疫区及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

市农委: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新闻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县和相关部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进行督查。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政策、法规和应急时的强制性措施。

市信息办:负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网络建设,做好网络维护并保证网络安全畅通。

市编办: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机构人员编制的落实。

市政府外办:负责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情况涉外事宜的审查和协调工作,处理与外国驻华使馆、境外驻京新闻机构及在京境外人员和港澳驻京办及人员的相关事宜。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防控疫情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对集贸市场外的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打击。

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病防治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市科委:负责加强对疫情预警预报、防治技术的研究。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对储备禽类产品的管理,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市政管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野生鸟类的行为,严密监视野生鸟类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做好水源保护地及周边地区水生野生禽类的观测,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协调各公园在区县动物检疫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饲养禽鸟的免疫工作,密切监视其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有关疫情监测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强对禽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北京卫戍区后勤部:负责做好所属部队疫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驻地的疫病防控工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市地税局:负责对受灾的养禽场(户)在税收上进行调控,促进其尽快恢复生产。

市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养禽场人员及养禽户实施生活救助,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旅游局:负责配合市农业局开展对宾馆、饭店的防疫监督和管理工作。

北京铁路局: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铁路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督促相关单位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航空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进出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国家及市级商品的储备工作,保证储备商品质量。

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负责本企业的动物防疫工作。

北京华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企业的动物防疫工作。

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企业的动物防疫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作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指挥平台,并与市应急委指挥平台互联。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职能如下:

(1)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调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协调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市级专家顾问组。

(2)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应急演练,组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负责本市及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4)负责组织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隐患排查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7)协调处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3 专家顾问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聘请专家顾问组成市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顾问组。

主要职责:

(1)就应对相应级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4.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从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单位抽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防疫监督、卫生防疫、公安等方面骨干人员组成应急处理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卫生防疫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禽类实施扑杀,对疫区实施严格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等各项工作。

2.5 区县政府的职责

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级别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其他省区市(除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天津市外)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黄色预警: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

橙色预警:河北省、天津市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

红色预警:本市发生一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疑似病例。

3.2 预警发布

3.2.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批准后发布。

3.2.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制定的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行动,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2.3 要依照疫情发布和保密的有关规定,发布和取消不同等级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预警,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和宣布取消。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的预警信息,需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和宣布取消。

3.3 预警响应

3.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发生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过境候鸟的观测和监测。禁止从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禽鸟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相邻国家或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控制后,取消蓝色预警。

3.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养禽场(户)应采取封闭饲养方式,严格控制人流物流。扩大禽类免疫效果监测范围,对免疫效价低的养禽场(户)及时补免。对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除本市指定的京外养殖基地活禽按有关规定程序进京外,停止其他外埠活禽进京。暂停全市活禽交易活动,暂停鸽子放飞,暂时关闭鸟类交易市场。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民航等渠道进京的禽类及产品进行检验检疫。联合周边省市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开展强制免疫,建立本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火墙”;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强对距离本市行政区域边界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禽类免疫效果的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补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有关省区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黄色预警。

3.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外埠禽类及其产品进京。必要时对本市与疫区接壤的边界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施收购。加强与河北省、天津市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在河北省、天津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橙色预警。

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对发生疑似病例的地区进行封闭控制,对该地区及周边地区禽类实施扑杀、强制免疫等措施。对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市农业局与市卫生局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各项防控措施。如疑似病例排除,取消红色预警;如疫情得到确认,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3.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有关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b.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d.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饲养、经营禽类和生产、经营禽类产品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4.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3.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可疑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区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报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农业部。

认定为可疑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实验室进行初步诊断;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3.4.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区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注重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区县,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长负责应急指挥工作;主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疫情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本市停止一切禽类及其产品进出京,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如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卫生部门对感染者要进行隔离治疗,对与其接触的人进行隔离观察。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对禽类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2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主管副市长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主管副市长开展工作。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农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和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市政府或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3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市农业局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当地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2.4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发生疫情区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处置。必要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技术人员到现场予以指导支持。

发生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由当地区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决定。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设立临时检查站。由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以疫点为圆心,半径3公里内的禽类予以扑杀;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养禽场(户)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

4.3 基本应急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超越所管辖区域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并发布封锁决定。

(3)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兽医实验诊断所检测,如确认为疑似病例,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4)组织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扑杀染疫及相关动物、封闭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

(5)根据疫情级别,采取措施限制或者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

(6)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7)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9)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10)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11)有针对性地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12)组织专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

(13)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4.4 扩大应急

(1)发生涉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2)凭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中央国家在京单位、北京军区、武警北京总队等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疫情的处置工作。

4.5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入、发生和扩散。

(4)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6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4.7 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和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在20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时抄报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

5.2 奖励

市或区县政府对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本市强制扑杀动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疫情或防止疫情传播,其家禽或财产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封锁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禽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6 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林业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6.1.2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疫情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6.2 通信保障

在市应急委办公室的领导和市信息办、市通信管理局的配合下,通过本市各电信运营公司、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形成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市应急委办公室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3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和区县政府要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3.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3.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开展工作。

6.3.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3.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家禽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包括稳定性二氧化氯、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火碱、高锰酸钾等;(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6)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7)密封用具,包括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8)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9)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等。

6.3.6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政府的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资金,必要时动用政府预备费,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疫情;二是经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每年用于免疫、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卫生防疫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 培训、演习和宣传教育

7.1 培训

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常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5)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7.2 演习

在没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市、区县两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每年要有计划的组织演练,确保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3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疫点:患病家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家禽所在的养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定,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应急委备案,并由市政府批准、印发和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区县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农字〔20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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