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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范围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5〕93号
  • 【发布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范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范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5〕93号)




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我公司资格许可证条件中参数涵盖范围进行确认的申请》(大高〔2005〕20号)和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现持有的中国实验快堆核安全2、3级截止阀和闸阀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0)11号)和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0)08号)规定的参数范围不能覆盖中国实验快堆主蒸汽电力转换系统的截止阀和闸阀(核安全3级)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对此,你公司按照我局专家审评意见,对在主蒸汽电力转换系统参数条件下阀门材料选择、阀门结构以及使用经验进行了论证。这一论证通过了我局专家审查。

根据审查结论,我局同意你公司设计和制造中国实验快堆主蒸汽电力转换系统核安全3级闸阀和截止阀,最高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为17MPa,540℃,通径小于100毫米。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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