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苏州市
- 【发布文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 【发布日期】2004-07-22
- 【生效日期】2004-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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