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5〕48号
- 【发布日期】2005-12-01
- 【生效日期】2005-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
(豫政 〔2005〕48号)
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河南,实现中原崛起,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关闭非法煤矿、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做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1.彻底关闭非法煤矿,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2.全省范围内所有非法煤矿、违法生产煤矿都属于打击对象。
非法煤矿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煤矿。
违法生产煤矿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煤矿。
3.对以下三类矿井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矿井;
(2)停产整顿矿井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
(3)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4.资源整合规划方案确定的以下五类矿井依法关闭:
(1)规划方案列入关闭的矿井应按文件批复要求,按期关闭;
(2)凡是整合后的煤矿只能保留一套生产系统,原则上不超过3个井筒(主井、副井、风井),其余井筒一律关闭;
(3)列入单独保留的矿井,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转为技术改造未依法获得批准的,一律关闭;
(4)省属煤炭企业整合的乡镇煤矿,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达不到30万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