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4号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4号
  • 【发布日期】2004-07-23
  • 【生效日期】2004-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4号

废止《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




经2004年7月15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 河北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省长 季允石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