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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69号
  • 【发布日期】2005-12-06
  • 【生效日期】2005-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6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范围

对2003年1月至2005年1O月,现行财政体制下,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托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自立名目、自定标准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经营性收费名义收取、又没有依法纳税的收费收入,进行全面清查;对2002年底以前的收费,有重点地进行清查。

二、清查重点

(一)清查的重点部门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人事局、广播电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市法院,哈燃气化工总公司等。

(二)清查的重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城市供水设施补助费)、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等。

四、清查内容

(一)城市建设收费

1.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4号),对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房屋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况进行清查;

2.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调整征收城市供水设施补助费标准请示的批复》(黑财综字[1992]84号),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收取城市供水设施补助费的情况进行清查;

3.依据《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对本市的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集资统建、商品房建设,收取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情况进行清查;

4.依据《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收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的情况进行清查;

5.依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l 35号),对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收取防洪基金的情况进行清查;

6.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对新建房屋收取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的情况进行清查。

(二)国土资源收费

受下列因素影响漏缴和少交国土资源各项收费的:

1.越权审批土地、矿产或化整为零等形式违规批地的;

2.以招商引资、利用红头文件、政府会议纪要、领导批条子等方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

3.各部门利用原划拨土地为职工建房,免收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

4.违规操作、越权减免和建设单位以建经济适用住房为名申请批拨土地挪作它用的;

5.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租金,弄虚作假骗取土地使用权的;

6.土地被非法低价出让、非法批准征用的。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或省政府、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否有国务院下发的征收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有未经批准转为经营性收费的;是否有以经营性名义收费又不纳税的。

3.是否有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继续征收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政府性基金;是否有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问题。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是否直缴财政,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侵占、截留收入及私设“小金库”问题。

5.是否存在越权违规审批减、缓、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问题。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清查市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史文清担任,副组长由市审计局局长刘晓东、市财政局局长席长青和市物价局局长蔺相才担任,成员有市审计局副局长曲振玉、市物价局副局长王亚卓、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元国和市财政局助理巡视员颜世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主任由市审计局副局长曲振玉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审计局、财政局和物价局抽调。

六、方法步骤

(一)清查方法

采取收费部门(单位)自查与领导小组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清查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将所有收费按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审批机关和总收支情况等,如实填报,并形成白查报告,于2006年1月1O日前报市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自查中,对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其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的须按规定权限重新报批;对应收未收的收费要进行检查,涉及减缓免的要明确批准人;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纠正。

2.重点清查阶段(2006年1月16日至2006年2月28日)。由市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若干个清查小组,分别对重点部门(单位)、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进行重点清查,主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了自查,是否有漏报或隐瞒不报的情况,收费单位是否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明确违纪违规问题责任,形成清查报告提报市政府。 重点清查面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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