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569号
  • 【发布日期】2005-12-07
  • 【生效日期】2005-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5]56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南浦等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地〔2005〕3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泉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102.7235公顷土地(其中耕地82.6998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同时相应修改泉港区及南埔、前黄、涂岭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