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74号
- 【发布日期】2005-12-08
- 【生效日期】2005-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做好近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做好近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的函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对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明确规定为2005年底;对提出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规定其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为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抓紧做好近期的许可证申请颁发工作,现就许可证申请颁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大力宣传国办通知精神。要向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告知许可证申请的期限,并将告知情况逐个落实、记录在案,以备查。要让尚未提出申请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都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认识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行为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要使他们清楚:截止今年12月底,凡是不提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将被实施依法关闭的处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二、要集中相当力量抓紧开展许可证受理和审查颁证工作。各地要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对策,克服消极畏难情绪,积极主动地完成许可证审查和颁发工作。在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相应的工作,防止因超过法定时限而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同时,还要针对那些到期未提出许可证申请的非法矿山,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关闭的申请。对此,各地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妥善解决这个具有一定难度的问题,要避免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这类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
三、要抓紧摸清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有关基本数据的准确情况。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中提供的矿山总数,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核实。凡属于非煤矿矿产资源范围的矿泉水、卤水、地热、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等开采企业,一律计入矿山总数统计中;对属于无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非法矿山,不要计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统计数据”的矿山总数之中。
四、尽快做好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企业申请许可证情况统计工作。凡是企业提出许可证申请报告的,不论其目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也不论是哪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过企业的申请,包括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未受理的,应当全部计入企业的“许可证申请”统计数中。同时,在上报2005年全年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统计数据”时,增加一项“未申请许可证矿山数”(不包括非法矿山)栏目。
由于“企业申请数”中应当包含一部分矿山独立生产系统数,因此,不得简单地采用矿山总数减去企业申请数的办法,而应当根据目前本地区实有的矿山数统计上报。各地要认真做好这项统计工作,为国家采取下一步具体对策提供参考数据。
五、各地要严格按期上报许可证颁证情况统计数据。由于今年12月31日是现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期,为尽快摸清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情况,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下一步工作,请各地务必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统计数据”,按上述要求报总局监管一司。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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