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100号
- 【发布日期】2005-12-08
- 【生效日期】2005-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是依法实施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维护边界附近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广东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领会、贯彻落实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通知》精神,真正把界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科技、民族事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领导,共同维护好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保障好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严格执行界线联合检查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避免因边界不清引发的各种纠纷,保质保量完成联合检查的工作任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镇边界双方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联合检查工作的协调指导,重点督促和检查各地解决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各地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涉及行政区划区域范围调整的,要在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勘界工作,近年已进行区划调整但尚未完成勘界的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组织勘界工作要周密、有序,避免遗漏。要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同时,明确界线两侧的耕地、林地、森林、林木、河流、矿产等资源的权属;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测绘管理规定的要求,选择具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勘界测绘任务,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埋桩、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编写协议书、成果资料立卷归档等工作,确保最终成果真实、可靠。
三、完善界线管理措施,不断提高依法治界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界线管理责任制,实行界线、界桩签约委托管理制度,由有关县(市、区)民政部门与镇(乡)、村(居)委会和专人签定界线、界桩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在界线、界桩日常巡察、维护等方面的责、权、利,确保界线、界桩管护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专人,签定的界线、界桩管理责任书要及时报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备案。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各界线毗邻方有关对口部门要对各自掌握的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的经验及问题等,及时进行交流。省民政厅要加强对上述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并根据《条例》和《通知》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我省有关界线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
四、加快推进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
省民政厅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1〕316号)要求,加快我省界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步伐,把界线的信息化建设作为界线管理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尽快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市先进行试点,按照“统一数据平台、统一数据格式标准”的原则建立起信息系统,取得经验后抓紧在全省予以推广。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界线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五、切实落实好界线管理经费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各地级以上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地级以上市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之间以及镇(乡)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及时落实界线管理经费,为界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省民政厅要加强对各地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近期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通知》精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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