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5〕34号
- 【发布日期】2005-12-16
- 【生效日期】2005-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现将《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作为主要任务来完成,确保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简称“95146”)的目标。
二、科学制定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评估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提出的“95146”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并提请各级政府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 解到基层、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要加快建立劳动就业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继续会同统计、工商等部门共同开展就业再就业统计数据会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平台和企业直报等渠道及时收集有关信息,跟踪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趋势预测分析,形成动态监控机制。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 控,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
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就业再就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要按季度对专项计划指标完成进度、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各地要继续将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形成报告,在每季度后2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2005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评估结果请于2006年1月20日前报劳动保障部。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2006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调整后就业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开好局、起好步,打牢基础,对于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尤为重要。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对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落实工作的领导,做到责任、政策、资金、措施四到位。要进一步发挥就业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认真测算落实政策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提请各级政府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95146”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2006年分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略)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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