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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73号
  • 【发布日期】2004-07-27
  • 【生效日期】2004-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津政发〔2004〕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发〔2003〕24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以前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中央、市和区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对于中央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于出口退税增量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同时对历史上的欠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按国家发布的目录执行。

2.建立中央、市和区县共同负担的新机制。以中央核定我市的出口退税基数为基础,按照2003年市级和各区县出口应退税占全市的比重,核定市级和各区县出口退税基数。从2004年起,出口退税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分别负担。

3.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于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截至2003年底尚未办理调库的“免、抵”增值税,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地方财政的收入,中央财政将适时归还地方。届时对于2002年底以前发生的尚未办理调库的免抵税额,由市财政按照2002年财政体制规定返还各区县;对于2003年发生的尚未办理调库的免抵税额,由市财政按照2003年财政体制规定返还各区县。

4.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国税部门负责出口退税审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办理从中央、市和区县国库退付库款的手续。人行国库部门负责根据国税部门的出口退税通知,及时办理库款退付。财政部门负责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出口退税资金需要,同时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确保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5.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提高出口效益。以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为契机,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引导企业挖掘潜力,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必要性,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积极主动地支持这项改革。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财政、外贸和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此次改革工作。

(三)精心操作,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政策指导,为企业贯彻落实改革措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积极制定措施,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外贸出口。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合理安排出口退税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同时大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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