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220号
- 【发布日期】2005-12-16
- 【生效日期】2005-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
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
(闽政办[2005]2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制定的《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列入创建“平安县(市、区)”活动的内容,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加强综合治理,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推进“平安福建”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建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
(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 二○○五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在全省各县(市、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切入点,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广泛宣传、落实责任、完善设施、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安福建”营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具体目标是: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严重交通堵塞现象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得到基本遏制并逐年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县(市、区)政府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1.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并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2005年底前,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调整充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确定一名分管的副县(市、区)长负责,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办公室人员、经费、地点,完善日常工作机制。履行组织“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具体工作方案,详细分解发展改革委(计委)、公安、教育、安全监管、建设、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的职责和实施工作的进程安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底前,依据国家、省、设区的市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各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经组织专家评审后,由政府发布实施。
4.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并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有奖惩。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开展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工作,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步伐。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等方式,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安全出行。
(二)强化交通安全知识普及
1.组织开展“五进”宣传。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
2.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应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安全监管部门把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
3.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通过发布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强化交通事故警示。
4.建立基层宣传网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50人以上重点单位确定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在交通安全厂、村、校、居委会和重点单位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知识,定期公布本单位、本辖区发生车辆、居民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5.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部门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和驾驶人培训机构等。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会同宣传、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拖拉机、摩托车交通安全整治,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
公安部门要按规定为每辆交通巡逻车配备使用功能完备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及规范要求,要依据省公安厅的规划,在国省道干线的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省际、设区的市际交界处安装使用可自动监测车辆超速等违法行为的电子监控设施。
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在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查缉与取证中的作用,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部门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公安部门要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在没有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可依托公安派出所、交通运管站,安全监管、司法行政、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联合加强对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发挥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5.加强对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责任的制约措施,并采取措施监控源头装载符合要求。使在道路上超限运输的车辆比例低于6%,辖区车辆“大吨小标”整改率超过95%,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过程中,杜绝公路“三乱“以及不经检测就罚款和只罚款不卸载、不扣分的行为。
6.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险机制。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紧急抢险机制。卫生部门要组织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网络的发展规划,选择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加强其急诊科室建设,纳入抢救网络。卫生、公安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的管理,建立紧急抢险联动机制,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伤残及死亡率。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农业(农机)部门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2005年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每半年向交通部门通报驾驶人培训机构驾驶人考试合格率排名。落实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2.严格驾驶人的教育。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进行重新教育和考试。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其驾驶培训机构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3.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公安部门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对检测站的车辆检测过程实施全程监控,严格落实每月定期抽查制度,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4.加强对客车、摩托车、低速汽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客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的日常管理,严格车辆的定期检验,使辖区内汽车检验合格率达90%以上,其中客车达100%;货运车辆达95%;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把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拖拉机检验合格率达60%。交通、公安、建设部门要联合逐步取缔摩托车载客营运现象。
5.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5年底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组织开通偏远农村中小学周末学生班车的试点工作。
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在2006年底前建立完善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交通、农业(农机)、保险等部门通报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有关情况;及时为广大车主、驾驶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每季度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1.交通部门要落实“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监督。对各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资质合格、底数清楚。
2.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实施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对营运客车实行户籍化管理。在车站和营运客车上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督促运输企业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对拒不投保的,原许可机关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定专职安全员,在单位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宣传交通法律和安全驾驶知识,定期公布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每月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车辆技术管理规范,车辆适时到有相应的资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4.要组织引导运输企业在营运客车、大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上安装行驶记录仪,2006年底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装率达100%,2006年底前跨设区的市运营的客车安装率达100%,2007年底前所有客车都装上行车记录仪。公安、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应用行车记录仪的监管机制。
5.从事客运的运输企业要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将车辆分包经营的企业,对承包经营车辆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把对驾驶员、车辆及其运行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
6.道路运输客运厂站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发站车辆日趟检制度,做到出站不超载,发站和到站车辆的班线不在禁行时间通行禁行路段。在车站候车室或门口显眼处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和旅客安全知识,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
7.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装卸管理人员、驾驶员、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获得资质许可,车辆检验合格率达100%,落实日趟检制度,按国家标准要求喷贴危险品运输标志,罐车罐体质检合格,没有“大罐小标”。
(六)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二手车的流通和报废车的管理
1.有关生产、销售企业不得违法生产、销售机动车产品(包括超标电动自行车)。
2.旧车交易所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守法诚信经营,收费合理。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规范经营,回收的报废汽车一律解体,“五大总成”部件全部销毁,不得向社会转让、销售报废汽车零部件。营运客车解体须有公安交警人员在场监督,解体记录须有公安交警在场监督的民警签字。
4.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报废汽车信息,回收企业要建立汽车回收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与公安、交通部门的信息共享。
5.杜绝报废汽车和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现象。
工商、公安、经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二手车的流通和报废车的监督管理。
(七)完善公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包括农村路面硬化后的事故多发路段及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下长坡等危险路段的各种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排查和整治力度,根据轻重缓急,分年度、按计划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国、省道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危险点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2.新建、改建等级公路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八)完善县(市)中心城区的交通安全设施
县(市)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公共交通建设要参照同类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指标组织进行。对尚未组织实施畅通工程的城区,公安、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排查和整治方案。2005年年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的排查工作,制定相应的完善计划,报告本级政府。200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城市主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与危险点段(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商业区等周边路段)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停车场所的完善与规范工作。其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渠化、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停车场所的完善与规范工作,分年度、按计划逐步完成。
四、考核办法
制定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
考核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省、设区的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平安畅通县区”考评工作组,在省、设区的市政府的组织下,按照《平安畅通县区评价体系》及其评价标准与评价办法,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评县(市、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依据。
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区)进行复评,将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区)进行抽查或互检,并公布结果,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高速公路创建“平安畅通”活动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高速公路公司参照本方案,结合高速公路的特点,组织制定具体方案并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行检查。各级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各设区的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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