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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392号
  • 【发布日期】2005-12-19
  • 【生效日期】2005-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3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农牧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内党发〔2003〕18号)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现就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范围
凡被当地政府统一征地后其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均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具体参保人员经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大会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大会讨论通过后,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并报当地政府备案。
以前被征地农牧民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保障基金筹集和缴纳
(一)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养老保障待遇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进行筹集,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方应负担养老保障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缴养老保障费=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预期享受待遇年限×应承担的费用比例×缴费系数
预期享受待遇年限以男60岁、女55岁为基点,征地时基点年龄及其以下的参保人员,预期享受待遇年限统一确定为15年;基点年龄以上的参保人员,每增加一年,预期享受待遇年限相应减少1年,最低不能小于5年。
缴费系数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农牧民人均被征土地数量以及被征土地价格统一确定,一般控制在1至3的范围内。
(二)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补贴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三方负担的费用由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按比例统一缴纳。
(三)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业务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设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列入统筹基金。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按照实际收益计算利息。
(四)各级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牧民的养老保障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养老金调整和化解长寿风险。
三、养老保障待遇
(一)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农牧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缴费时到龄的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以后到龄的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政府补贴养老金组成,分别按以下公式计发:
养老保障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政府补贴
个人帐户养老金=到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预期享受待遇年限)
政府补贴养老金=到龄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时政府负担比例×缴费时的缴费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养老保障金低于到龄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执行。
(二)政府补贴养老保障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保障金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后,从风险基金中支付。
(三)被征地农牧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将其纳入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清算,同时解除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条件的,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待遇后,可以继续享受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有关待遇。
(四)如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五)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银行利率等因素的变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基金的划拨到位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核拨和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启动经费。
(二)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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