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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批准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高函〔2005〕23号
  • 【发布日期】2005-12-20
  • 【生效日期】2005-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批准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批准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的通知

(2005年12月20日 教高函〔2005〕23号)




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引导高等学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多样化人才培养之路,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安排,今年9月份,我部布置了“高等教育专题研究项目”、“研究性学习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与示范”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和“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与方法的研究与实践”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研究工作。

在经过公布项目指南、接受高校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批准52个立项项目,其中,“高等教育专题研究项目”13个,“研究性学习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与示范教改项目”15个,“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与方法的研究与实践教改项目”24个(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为了保证立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实质性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立项项目纳入“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统一管理,我部高等教育司负责项目的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二、“高等教育专题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我部有关人员参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负责立项项目的总体水平和研究进度,统筹安排和负责使用本项目研究经费。项目学校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专题项目应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并向我部提交项目研究报告。

三、“研究性学习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与示范教改项目”和“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与方法的研究与实践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和项目学校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立项项目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践进度,统筹安排和负责使用本项目研究经费。项目学校负责对本校项目的协调和管理,按不低于1:1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并在人员安排、政策保障和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立项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本两类项目应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并向我部提交项目研究与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四、本次立项的资助经费由我部拨出,各项目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专款专用。

五、本次立项工作是我部加强分类指导,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希望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力求使立项研究取得突破性成果。各项目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承担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政策支持,为学校推进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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