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5〕29号
- 【发布日期】2005-12-23
- 【生效日期】2005-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皖办发〔2005〕29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安徽”做出积极贡献。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试点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工作步骤
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肥东县,淮北市杜集区,亳州市蒙城县,宿州市桥区,蚌埠市龙子湖区、怀远县,阜阳市颍泉区,淮南市大通区、八公山区,滁州市琅琊区,六安市金安区,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巢湖市居巢区,芜湖市南陵县,宣城市宣州区、旌德县,铜陵市铜官山区,池州市东至县,安庆市宜秀区、怀宁县,黄山市祁门县进行,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6年1月)。建立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初步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
2.实施阶段(2006年2月―2006年10月)。落实试点启动工作经费,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业务培训;试点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试点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账,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3.总结阶段(2006年11月―12月)。收集、整理、汇总试点工作情况,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扩大试点做准备。
(二)工作要求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政策、规划,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有试点任务的市、县(区)、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乡镇(街道)要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及派驻司法所协助工作的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3.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司法行政部门要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对象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财政部门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试点县(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试点县(区)要为试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社区矫正工作者失职造成的,要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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