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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27
  • 【生效日期】2005-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6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46号公告的要求,GB 4706.6-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自动电饭锅的特殊要求》)、GB 4706.42-199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冷热饮水机的特殊要求》)两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废止标准)已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自2006年1月1日起,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依据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9-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343.1-2003(《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制(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标准开展电饭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检测工作;依据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9-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13-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标准开展冷热饮水机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检测工作(本段中提及各标准,以下简称替代标准)。

已经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废止标准证书持有人应于2006年1月1日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替代标准证书的申请并依据替代标准完成样品检测工作(但最晚不应迟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已获废止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在下一次跟踪检查后未取得替代标准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注销废止标准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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