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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司函政法字[2005]29号
  • 【发布日期】2005-12-30
  • 【生效日期】2005-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司函政法字[2005]29号)




各省(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神华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事业单位,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2005年9月3日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特别规定》的公布实施,对预防和遏制煤矿事故、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煤矿安全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参与起草《特别规定》的同志共同编写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一书。该书对《特别规定》逐条作了解释,该书的出版对搞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落实煤矿安全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作用。该书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各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煤矿职工工作、学习、使用的必备材料。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好该书的学习、宣传工作。

该书由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由北京鼎闻财智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发行,具体征订事宜按征订单办理,联系电话:010-82601356/7/8,010-82600585/6/7。也可与总局政法司联系,电话:010-64463156,010-64463076。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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