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4〕71号
- 【发布日期】2004-07-30
- 【生效日期】2004-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04〕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我省血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我省地处长江下游,历史上是全国血吸虫病流行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大压缩了血吸虫病流行区范围,有效避免了成批急性血吸虫病的发生。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复杂,一些地区综合治理措施未能很好落实,防治工作基础仍较薄弱;特别是沿江地区受上游影响,近年来血吸虫病疫情明显回升,急性感染人数较大幅度增加,血防工作形势严峻。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血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全面落实“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增加投入,尽快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防治机制;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守住通江河道、围歼内陆钉螺,综合治理江滩、压缩有螺面积,坚持防治结合、坚决控制急感,确保完成各项防治任务,努力控制和消除血吸虫病的危害。
(三)血防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到2008年,全省22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全部达到疫情控制标准,其中50%以上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二、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四)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根据《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2004-2008年)》,制定我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计划,组织实施卫生血防、农业血防、水利血防、林业血防等重点项目。卫生血防项目要力求在查螺灭螺、查病治病、疫区改厕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取得实效;农业血防项目要结合江滩综合开发,实施种草养鹅、水田改旱田、挖池养鱼等结构调整,并通过沟渠硬化改造江滩环境;水利血防项目要结合大江大河治理和水利工程建设,对通江河道实施涵闸改建、护坡硬化,有效控制钉螺扩散;林业血防项目要通过在有螺地区种植林木改变钉螺的生态环境。实施上述血防项目,必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科学确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配套经费,严格序时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
(五)切实加强重点防治环节。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要加强对接触疫水人群的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对感染者给予及时救治;落实家畜圈养以及“水改旱”、“水旱轮作”、“以机代牛”等措施,推进改水改厕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传染源。要多管齐下,大力整治钉螺孳生环境,压缩有螺面积,降低钉螺密度,杀灭感染性钉螺,尽量减少人畜接触疫水的机会,有效切断传播途径。要加强疫区和有传播潜在危险地区的疫情、螺情监测工作,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流行和蔓延。
(六)严格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在血吸虫病疫区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卫生学评估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七)大力推进群防群控和联防联控。各地要通过基层组织培养血防骨干,逐步形成群众血防基本队伍,营造浓厚的群众性血防氛围;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积极组织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动员群众改造生活环境、查螺灭螺;针对中小学生、农村家庭主妇和渔民、船民等经常接触疫水的重点人群,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加快普及血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引导疫区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的耕作、种植和养殖方式,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要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与湖区省份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促进湖区5省形成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完善血防经济政策
(八)保证血防工作必要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分级负担的要求,将血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逐步增加血防专项经费,对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查病治病和购买灭螺药品等给予补助或奖励。各级财政要相应作出安排,保证血防工作必要的投入。从2005年起,调整各级财政血防经费分级负担标准,对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省辖市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0.8元、县(市、区)财政按每人1元安排血防经费;对达到传播控制和阻断标准的地区,市、县级财政以流行乡(镇)为单位,分别按每人0.5元安排血防经费。积极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血防工作,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投入体制。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九)保证灭螺用工。疫区村民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十)积极救助治疗血吸虫病患者。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疫区,要将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治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疫区,要对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救助措施,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动物血吸虫病检查及治疗费用由省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担。
四、认真抓好血防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
(十一)加强血防专业队伍建设。疫区各级政府要把包括动物血防在内的血防专业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范围,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能开展防治技术指导、及时有效处理疫情的血防工作人员。在疫情尚未控制的地区,按规定配备血防专业人员,乡镇防保所有专人负责血防工作。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全面推行定岗定员、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加快建设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精干高效的血防工作队伍。
(十二)加快推进血防科技创新。根据血防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高效低毒的人畜预防治疗药物和灭螺药物,开展疫区养殖模式与技术研究。整合科研资源,组织跨部门、跨学科攻关,加大以改善灭螺环境为主的防治策略和区域性综合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的力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理论和技术,推广应用国外优秀科技成果,不断提高血防工作水平。
五、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政府责任。做好血防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疫区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血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与公共卫生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血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疫区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制和“春查秋会”等制度,确保血防工作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各级领导要转变作风,深入防治工作一线,面向疫区基层和群众,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卫生部门要认真抓好人群查治病、疫情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研究制订血防政策措施。农林部门要大力开展开发性灭螺和动物血吸虫病及其他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将血防工作纳入江河及湖泊建设统一规划,结合工程建设开展防治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民政、建设、宣传等部门都要把血防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为血防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五)加强执法监督。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逐步规范家畜交易市场管理。大力开展血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修订和完善血防地方法规规章,加快构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要每年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血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血防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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