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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号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号
  • 【发布日期】2006-01-12
  • 【生效日期】2006-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号

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号

关于开通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公告




为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印发的《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按期建成,并于2006年1月15日起全部开通。现公告如下:

一、绿色通道网络的路线走向

按照七部委制定的《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布局规划,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由5条纵向通道、2条横向通道和3条连接线组成,具体走向附后。

二、适用于“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为: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和新鲜的肉、蛋、奶。

三、适用于“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运输车辆为:整车装载、无超限超载现象、且证照齐全有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

四、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绿色通道”上行驶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给予通行便利:

(一)认真执行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制定的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得实行辖区内外差别政策。

(二)确保收费站开辟的“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安全、畅通,切实提高通行效率。

(三)规范执法行为。对于没有违反《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滞留和罚款;对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

四、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公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得超限超载或违法运输。当公路收费站(点)监督检查人员对其运输货物进行核验时,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

五、未通过专用道口,拒不接受核查,或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享受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规定;非整车或违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得通过专用道口,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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