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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决定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2006-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决定

(建城[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武汉市、郑州市、邯郸市、廊城市、长治市、晋城市、包头市、伊春市、日照市、淄博市、寿光市、新泰市、胶南市、徐州市、镇江市、吴江市、宜兴市、安庆市、嘉兴市、泉州市、漳州市、许昌市、南阳市、宜昌市、岳阳市、湛江市、安宁市、遵义市、乐山市、宝鸡市、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根据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有关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部组织了评审工作。在此基础上,经我部研究,决定二○○五年命名武汉市、郑州市、邯郸市、廊城市、长治市、晋城市、包头市、伊春市、日照市、淄博市、寿光市、新泰市、胶南市、徐州市、镇江市、吴江市、宜兴市、安庆市、嘉兴市、泉州市、漳州市、许昌市、南阳市、宜昌市、岳阳市、湛江市、安宁市、遵义市、乐山市、宝鸡市、库尔勒市等31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经验,继续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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