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1-25
- 【生效日期】2006-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各地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以下简称《评价导则》),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申报、审批,定点证书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范围为《意见》规定的范围。
(二)关于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须出具中国包装总公司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生产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表报送工作。《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申请单位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c.cn)中的"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按要求上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
(四)提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申请(以下简称定点申请)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评价机构按照《评价导则》的规定条件,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二、审批工作
(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定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发证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经审查和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定点证书印制、发放工作
(一)定点证书式样和印制。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意见》(附件2)规定的式样和下述规格统一印制。
正本:规格为400mm×285mm,材质为157g金东A级铜板纸,应具有光栅防伪功能和印制防伪点;配套件的正面面板规格为400mm×285mm,厚度为50μm,材质为显像光栅片。
副本:内页规格为285mm×210mm,材质同正本,应具有印制防伪点;配套件的封皮规格为295mm×218mm,材质为优质人造革,颜色为棕红色。
2.证书定点编号按照《意见》(附件1)的规定编写。
3.证书印制单位为证书的发证机关。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限期满后,生产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应当于定点证书有效期满前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三)暂不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标志。
四、定点工作的政务信息管理
(一)为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信息化监管,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各发证机关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定点申请审批情况及定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情况。
信息系统具有自动统计上报功能,使用信息系统后,安全监管总局将依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信息定期通报各省(区、市)定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发证机关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质检、交通、公安和工商部门。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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