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海沧区撤销海沧镇建制设立海沧、新阳两个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53号
  • 【发布日期】2006-01-25
  • 【生效日期】2006-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海沧区撤销海沧镇建制设立海沧、新阳两个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海沧区撤销海沧镇建制设立海沧、新阳两个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闽政文[2006]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海沧镇建制设立海沧、新阳街道两个街道办事处的请示》(厦府〔2005〕3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撤销海沧区海沧镇建制,设立海沧、新阳2个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如下:

海沧街道办事处辖海沧、敖冠、钟山、温厝、海发等5个社区居委会和海沧、石塘、东屿、贞庵、渐美、后井、锦里、 瑶、青礁等9个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驻新大街29号。

新阳街道办事处辖祥露、霞阳等2个社区居委会和新土安1个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驻翁角路616号。

请你市有关各级政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财产处置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