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6〕47号
- 【发布日期】2006-01-26
- 【生效日期】2006-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2005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2005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函
(环办函〔2006〕47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是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强化城市环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
为做好2005年度“城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全国“城考”工作将继续按照我局《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2002〕133号)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填报审核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
二、请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4个直辖市4月20日前将2005年度 “城考”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由我局组织审核。
三、其他国家环保重点城市请于4月20日前将2005年度城考结果汇总表、附表和本市2005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大进展情况及解决的重大环境热点、难点等一并报送我局(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一同报送),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同时,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将其他要求的相关城考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进行审核。
四、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应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各城市的“城考”工作,对本辖区内各城市的“城考”结果进行严格审核。于5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各城市的2005年度“城考”结果、“城考”排名情况以及“城考”工作总结报送我局。所有上报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五、我局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上报“城考”结果的基础上,编制2005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报,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城考”结果等。
六、我局将加强对全国“城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对有关城市的“城考”结果以及有关省级环保部门的“城考”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抽查,严肃查处“城考”中弄虚作假行为,以确保“城考”的质量和效果。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李蕾 赵银慧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兼传真)
电子邮箱:csc@sepa.gov.cn zhaoyh@cnemc.cn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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