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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荷兰、塞内加尔、巴西、德国舞蹈团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6〕185号
  • 【发布日期】2006-02-10
  • 【生效日期】2006-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荷兰、塞内加尔、巴西、德国舞蹈团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荷兰、塞内加尔、巴西、德国舞蹈团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185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6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美琪演出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文化联谊会与上海紫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邀请荷兰EG/PC舞蹈团一行5人、塞内加尔舞蹈团一行5人、巴西阔塞尔舞蹈团一行14人、德国鲁巴托舞蹈团一行3人,于2006年3月5日至21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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