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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82号
  • 【发布日期】2006-02-10
  • 【生效日期】2006-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6]8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莆政土[2005]29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15.544公顷土地(耕地15.2914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所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涵江区内调剂平衡,同时相应修改涵江区及梧塘、国欢、江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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